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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商标注册中的通用名称“放弃商标专用权”的问题

更新时间:2021-07-12 09:34:53 点击次数:684 次

        一个餐饮店想注册商标,商标中包含了文字部分(食物或饮料的名称)及图形的设计,问是否可以在递交商标申请时主动放弃文字部分(食物或饮料的名称)的商标专用权,就可以避免发生驳回(假设图形部分没有问题)。


        那么今天,小编就简单聊聊关于商标注册中的通用名称的“放弃商标专用权”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 为了方便,小编以“炸鸡”和“咖啡”这两个产品为例。

        首先,需要明确的是,曾经我国商标申请在审查时,如果商标中包含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,是需要主动声明放弃通用名称部分的专用权的。

        但是,在现在的审查制度下,已经无需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某部分的商标专用权,即便申请人未在申请时明确声明放弃某部分的专用权,商标局审查员也会将该部分视为放弃商标专用权去审查。


        反之,有些商标申请人因为自己的商标中有部分文字(这些文字非通用名称,一般是臆造的文字部分)与他人在先商标中的文字相同/近似,就咨询能否放弃这部分文字,使得整个商标可以获得注册。


        这里要注意的是,可以被放弃商标专用权的部分一定是缺乏显著性的部分(比如上文提到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者是直接表示所指定使用商标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和其他特点的词语),因此,如果你想声明放弃的并不是“通用名称/缺乏显著性”的部分,而是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或图形部分,那这种主动声明也是不被商标局接受的。审查员并不会因为申请人这样的主动声明放弃,就真的按照申请人的意思去审查这个商标。


        因此,放弃商标某部分的专用权不是躲避审查的有效手段,因为消费者会看、会读这个商标,但消费场景里,你并不会告知消费者,你放弃了哪部分的专用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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